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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

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现决定废止《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等两件省政府规章:
  1.《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1989年10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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