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岗位和社保补贴的经费,按规定在当地再就业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的“两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按实际支出,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核,从省再就业资金给予适当补助;档案托管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费用,由省劳动保障厅会省广电集团公司按省物价局规定收费标准测算后,全省统一标准,列入改革总费用。
8.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企业招用再就业的,应由新的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可以按照个体工商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
9.未按规定交纳失业保险的企业,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测算应补的失业保险金,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列入改革总费用,确保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0.以上各渠道安置的企业富余人员,如其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1.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对以上各渠道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等,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做好测算,经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向省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提出拨款申请,经领导小组核批后,由省广电集团公司在一个月内一次性垫支,拨入地级市政府财政专户,交各县(市)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12.企业现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按现行办法和规定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并配合地方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条件具备时可以将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如原企业已建立补充养老金(补贴)的,继续由企业发放。经过协商也可以委托社区管理机构代发。
13.企业现有离休人员按照省委办公厅、省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委办〔1999〕107号)规定,参加当地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统筹医疗费的缴纳按照当地上年度离休干部人均医疗费实际发生额核定为基数,进行总费用测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参照当地新增退休人员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标准计算。
14.有关说明:
(1)企业现在册职工是指企业与省广电集团公司签署代管协议之日的在册职工及代管后经省广电集团公司批准接收的大中专、中技毕业生、军转干部、复员军人及其他人员。
(2)职工安置中有关年龄、工龄及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的计算,以批准所在县(市)供电企业划转改制之日为基准日。
(3)本《指导意见》印发前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原供电企业职工,以及非代管县供电企业划转改制的其他单位不执行本《指导意见》规定的安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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