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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从事高空作业、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执行特殊工种提前5年退休的政策;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距提前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经双方协商一致,职工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也可由企业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3.对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如职工本人提出并经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计至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哺乳期满的工资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4.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未满的职工,企业不得单方面解除其劳动合同;如职工本人提出并经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病假工资、经济补偿金和有关的医疗待遇应计至医疗期满,符合有关条件的还应发给医疗补助费。
  5.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职工,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6.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办法,按职工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职工在本单位转为合同制职工前的连续工龄计入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单位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单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单位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7.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劳社〔2003〕41号)规定条件的职工,由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统一托管档案,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职工凭证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以及减免费、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分流职工可由各地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并通过劳务派遣方式推荐就业,接续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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