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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省府办公厅粤办会函〔2003〕121号、〔2004〕39号;
  (五)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2004〕第35期。
  二、分流原则
  (一)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原则。将企业所办的社会服务机构按有关政策规定移交地方管理。
  (二)厂网分开、主辅分离原则。原由企业兴办或管理的地方电厂(含水电站)与企业脱钩,人随资产走。同时,按《公司法》要求,规范企业原兴办的集体企业和全民多经企业管理,明晰产权关系,资产、人员与供电企业脱钩。
  (三)依法规范操作、确保稳定原则。分流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地方政府和省广电集团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积极稳妥实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妥善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三、分流方案
  (一)省广电集团公司根据各企业2003年底设备台帐,按照现行供电企业定员标准核定各企业劳动定员,并按定员接收各企业现在册职工。
  (二)对于现在册职工超编的企业,按如下办法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1.组织企业现在册职工开展竞争上岗,未上岗的职工(富余人员),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安置富余职工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
  (1)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不足5年的,企业在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时,经双方协商一致,由企业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以及一次性计发生活费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所在地级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缴费基数,按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年限和缴费时的费率计算。
  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参照当地新增退休人员过渡性医疗保险金标准计算。
  一次性计发的生活费,按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110%和距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月数计算。
  (2)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已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人员,不参加本次竞争上岗,继续履行原离岗退养协议。如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第(1)点意见执行),原与企业签订的离岗退养协议同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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