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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
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4]82号)


各有关地级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审计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国资委、物价局,省广电集团公司:
  《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将我省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作为一场攻坚战,力争在2004年年底基本完成,是省政府的一项重大决策,有利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为实现区域乃至全省同网同价创造条件,也有利于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包括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等问题,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市、县政府、有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确保人员分流安置等改革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

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县级供电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为国家电力体制输配分开改革奠定良好基础,实现省政府关于全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下称企业)在2004年年底基本实现由省广电集团公司直管的总体要求,必须于2004年年底前基本解决供电企业人员效率低下、人员严重超编问题,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根据现行供电企业定员标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广东省50个代管县(市)供电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一、主要政策依据
  (一)《劳动法》;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
  (三)原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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