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规范各种毕业生招聘会秩序。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切实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保护毕业生的人身安全。要建立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信用制度,对不履行招聘承诺,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利用招聘进行欺诈、损害毕业生权益的,要严肃查处。
四、加强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好毕业生就业秩序
(一)坚持和完善毕业生求职登记和就业推荐制度。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时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求职登记手续,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为登记的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做好就业推荐工作。对未落实就业岗位的往届毕业生,保留求职信息,供用人单位挑选。优先推荐我市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对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且确无生活来源的毕业生,由民政部门按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二)做好毕业生失业登记和培训工作。对我市生源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可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就业指导、办理失业登记。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毕业生,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的报酬;组织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高其就业能力。
(三)加强毕业生就业教育和就业宣传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就业形势,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要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增强毕业生的基层意识、创业意识、诚信意识和安全意识;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到生产建设一线、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典型,为促进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大中专学校要加大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做好在校生的就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要把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纳入学校日常管理活动,把毕业生就业指导课纳入基础课程,切实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就业形势和求职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教育。要根据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改革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要建立学校就业情况报告、公布、督查和评估制度,将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价学校教学质量、办学水平和进行结构调整的重要依据。
(五)用人单位要严格遵守就业工作纪律和《
劳动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及时为毕业生办理报到、落户等手续,不得违反协议拒收毕业生,不得随意延长毕业生的试用期和见习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毕业生收取就业保证金、风险抵押金、培训费等不合理费用,不得拖欠毕业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