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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做好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4]7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效配置毕业生资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就业政策,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一)鼓励用人单位大力接收硕士以上学位研究生。毕业研究生到我市就业,不受专业、生源地和接收时间限制,享受我市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优惠政策。事业单位接收毕业研究生,只要工作需要、专业对口,不受编制限制。毕业研究生到各市区、开发区就业,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人事档案、户口交市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
  (二)我市生源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可在全市范围内就业,择业期3年。委培生、定向生按协议就业,另行择业须经原委托、定向培养单位同意。毕业生到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须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和我市事业单位招考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三)外地生源毕业生到我市就业,实行准入制度。大力引进外地生源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满足骨干企业、重点工程和高新技术产业等对高层次毕业生的需求。毕业时未落实单位、有意来威就业的外地生源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先落户、后就业”,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接收手续,派遣期内其人事、档案关系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户口落入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我市紧缺急需专业的外地生源专科、中专学历毕业生,如用人单位同意接收,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照学用一致原则核准,可在我市范围内就业。
  (四)师范类毕业生首先要服从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的需要,主要面向教育系统就业。各级各类学校接收毕业生,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录用。对教育系统无法安排的我市生源师范类毕业生,允许其面向非教育系统自主择业。
  (五)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本人要求户口和人事档案保留在学校的,按规定保留两年,免收档案管理服务费用;本人要求将户口和档案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报到登记手续,妥善管理毕业生档案,公安机关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二、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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