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二)课本费。课本费包括国家规定的课程用书和地方课程用书。课本由市教育局从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用书目录(不含教辅材料)中选定,并按照省物价、新闻出版部门核准的价格计算。课本费标准见附件2。
  2004年秋季的课本费仍按预订种类的实际价格计算公布(不含教辅资料)。2005年春季开学全部按“一费制”标准执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向学生强制推荐购买教辅材料。
  (三)作业本费。收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期,1至2年级7.50元,3至5年级1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15元。作业本的采购应实行统一招标、集中采购,招标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同类作业本市场价格。
  三、实施“一费制”的相关措施
  (一)确定全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全市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见附件3。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为全市平均的基本标准,除杂费开支外,不足部分由政府拨款解决,并在年度预算内予以安排。2004年各市区、开发区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应达到:小学,城市40元、农村40元;初中,城市70元、农村60元。自今年起逐年增加,确保3年内达到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的上限。
  (二)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管理。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支出行为,杜绝乱收乱支现象。“一费制”中的杂费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及基建等项开支。杂费及提供住宿条件的学校按规定收取的住宿费,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财政部门应将杂费、住宿费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拨款计划及时足额核拨学校经费,确保学校教学和其他办学活动的正常开展。杂费、住宿费收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平调、挤占。要认真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地税局山东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费附加征管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字〔2004〕22号),切实抓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一费制”中的课本、作业本费属代收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作业本,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不得用于课本、作业本以外开支,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学校在收费时应分别开具收据,分别进行核算。收杂费使用“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缴款书”,收课本、作业本费使用“山东省往来结算统一收据”。其他面向学生的经营服务性商品和服务收费,应由同级勤工俭学部门或服务单位直接收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