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
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4]7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
(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2004年8月16日)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落实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责任,市政府确定自2004年秋季新学年开始,在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在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6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费制”的实施范围
“一费制”是指在严格核定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标准的基础上,按学期统一向学生收取的费用。从2004年秋季新学期开学起,全市凡政府举办的普通小学和普通初中都要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住宿费、中考招生收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不纳入“一费制”范围。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入学及收费按照威教发〔2004〕10号文件执行,外商子女入学及收费按照威价费发〔2002〕97号、威价费发〔2003〕107号文件执行。除此之外,跨区就读仍然收取借读费,具体收取办法按威政办发〔2000〕27号文件执行。其它面向学生的经营服务性商品和服务,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
二、“一费制”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杂费。全市中小学杂费的收费标准见附件1。不能为学生提供集中供暖、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和不具备电教条件(非电化教学示范学校)的学校,应相应扣减对学生的收费。其中,取暖费按农村每生每年30元扣除,城市按每生每年60元扣除;信息技术教育费按每生每学期小学(3至5年级)25元、初中30元扣除;电教费按每生每学期小学8元、初中12元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