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救助治疗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疫区要将晚期血吸虫病患者的治疗费用纳入救助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在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疫区,对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纳入农村特困群众医疗救助。
保证灭螺用工。疫区群众有义务对生产生活区开展灭螺,灭螺义务工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灭螺工程招投标管理,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
五、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防控能力
血吸虫病防治机构健全、队伍稳定是建立血吸虫病防治长效机制的关键。各地要按照《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办发〔2001〕104号)切实加快血防机构的改革,理顺管理体制,将血吸虫病防治机构中的预防职能纳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公共卫生序列,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建立一支胜任防治技术指导职责和及时有效处理重大疫情的血防工作队伍。各级血吸虫病防治机构中的医疗部分可因地制宜地与当地医疗资源整合,乡级血吸虫病防治机构的医疗部分可纳入当地卫生院,从事包括血吸虫病在内的综合医疗业务。血吸虫病流行区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有家畜血防工作的机构和队伍。
加强基本建设,提高服务能力。血吸虫病流行区各级政府在安排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时要统筹安排血吸虫病防治机构的建设,修缮必要的业务用房,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提高服务能力,保障血防工作的开展。
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业务素质。要加强对血防专业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强化服务意识,开展血防新知识、新技术培训,逐步建立一支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精干高效的血吸虫病防治专业技术队伍。
六、提高科研水平,加强交流与合作
依靠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促进血防工作可持续发展。科技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血防科研项目列入重点科研计划,组织跨学科的联合攻关。结合我省实际,加强针对我省不同地区、不同地貌的血吸虫病防治方法和策略的研究,加强新型有效、方便快捷的查螺查病技术和高效、安全、价廉、方便、持久的灭螺、治疗、预防等药物的研究开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抗血吸虫病药物的质量管理,保证血吸虫病患者化疗的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