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畜同步查病治病和疫情监测。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地区和疫情反复地区,卫生部门要对接触疫水的人群进行检查,对易感人群进行抗血吸虫病药物预防性治疗并对感染者进行治疗。其中,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病的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治疗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已实现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的地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血吸虫病的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畜牧部门负责疫区家畜(牛、羊、猪等)血吸虫病的检查及对感染家畜进行治疗,检查和治疗费用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同时加强对疫区家畜交易的管理和检疫,防止病畜流入其他地区传播血吸虫病。
大力开展健康教育。教育部门要对血吸虫病流行区中小学学生普遍进行血防知识宣传教育。卫生、新闻媒体应积极承担血防健康教育的责任,结合“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血防知识,引导和教育群众建立先进生产方式和科学健康生活方式,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加强疫区大型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估工作。建设单位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在血吸虫病疫区大型建设项目规划和开工前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学调查和评估并根据卫生部门的意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在项目规划中及开工前未进行卫生学评估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办理开工手续。开展卫生学评估和施工中采取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所需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建立山区血吸虫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四川、云南、重庆三省(市)血防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三省(市)血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探索和总结山区血吸虫病防治策略、技术和措施,推动三省(市)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在成都市、眉山市、乐山市建立长丘山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机制。其余各流行市(州)和县(市、区)要根据血吸虫病地理分布和流行特点,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组织地区间的联防联控,切实做好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和监测工作。
四、完善防治政策,加大血防投入
落实血吸虫病防治经费。各级政府应将血吸虫病防治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在中央财政支持下,省级财政对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市(州)级政府应落实本地区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并对县(市、区)、乡开展血防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县(市、区)、乡级政府应根据当地血防工作实际,安排落实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和社会力量提供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