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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四、关于政府采购实施的管理。各部门和单位在编制2005年部门预算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目录及标准的规定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预算。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以及分散采购的单位应及时将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签订完政府采购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的统一要求办理;妥善保管好政府采购文件并做好政府采购统计报表工作。
  五、关于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从2005年起,各部门和单位应主动加强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制定出单位政府采购内部管理规定,具体要在政府采购的组织、需求、预算、实施、验收、监督等有关方面明确内部工作机制。
  六、关于集中采购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的管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单位要认真做好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根据委托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开展采购活动。同时,要制定采购操作规程,规范政府采购运作机制,切实保障价格、质量、服务和效率。
  七、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切实发挥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要围绕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方式审批、专家管理、资金支付、供应商投诉和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等方面发挥作用,并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同时,各级监察、审计等部门也应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八、本目录及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实行。

                           二00四年九月八日

南京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划分市级和区县级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起点,达到起点以上的必须按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不受采购预算金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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