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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南京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4]1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进一步扩大我市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促进区县、部门和单位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了政府集中采购的范围,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通用项目和部门、系统特殊要求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具体项目附后)。各部门和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通用项目必须依法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部门统一组织,也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国务院与省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二、关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了各部门和单位分散采购的范围,即各部门和单位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具体标准附后)的采购项目。部门和单位的分散采购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具备招标条件的可依照政府采购法规定和要求实施自行采购,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国务院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三、关于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了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部门集中采购还是单位分散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具体数额标准附后),都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由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机构或采购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财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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