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取统一行动,实行联合执法
为落实《通知》精神,省、市两级都要成立由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商务、工商、质监、环保、监委、公安、电力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对查出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地条钢建筑用材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据《通知》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具体要求:对于依法取缔的地条钢非法生产企业,其生产设备必须就地销毁,不得转移。电力部门要立即停止供电,拆除相关供电设施。对于涉及行政许可的,由许可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撤消行政许可,办理注销行政许可手续。对在市场流通的地条钢建筑用材,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购、使用地条钢建筑用材的问题,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并将有关线索通报给质监、工商部门,由质监、工商部门对生产厂家、流通商家依法进行查处。同时,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地条钢建筑用材生产设备的制造和销售,各设备制造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立即停止地条钢建筑用材生产用的感应炉(工频炉、中频炉)、复二重、横列式钢材轧机的定货、生产和销售。对于其它用途所使用的感应炉定货,必须出示项目批准文件,设备制造企业方可接受定货。违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予以坚决查处。各流通企业、钢铁企业要加强自律,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本着对人民生产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不向非法地条钢生产企业销售废钢。
集中查处取缔工作从2004年8月底开始,9月底结束。
四、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是打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打击“地条钢”专项行动要取得实效,关键在于落实各级政府打假责任制,尤其是县、乡两级责任制的落实,各地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到县”的原则,把打击“地条钢”任务分解到地区和部门,将责任明确到人。同时,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对此次专项行动漠不关心,打击不力,甚至搞地方保护、袒护、包庇违法行为,限期内不能扭转局面的要依照党风廉政责任制和有关法纪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