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补充部分”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后废止部分普通发票管理文件和修订部分文件条款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2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
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4]568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的统一管理,做好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准备工作,便于全国普通发票统一识别和查询,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号码。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方法
  按照总局《通知》要求,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其中前8位总局明确了编制方法,后4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地税务局按照保证每份发票编码唯一的原则自行编制。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我局发票代码、号码编制规则附后。为保证每份发票的唯一性,不浪费号码资源,各局对企业申请自印的普通发票只批准印制数量,发票的代码及号码由各发票承印厂向市局征管处申请后,由征管处统一编制后下发各承印厂,各承印厂印制完成后再将发票代码及号码反馈各分局。
  二、时间安排
  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发票号码起用时间为2004年7月1日。我局使用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发票号码印制的普通发票自2004年10月起陆续向纳税人发售并使用。原我市自行确定发票分类代码和号码印制的普通发票使用截止期为2004年12月31日。从2005年1月1日起,未印制全国统一代码和号码的普通发票一律停止使用。
  三、加强我市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调整我市现行发票种类
  简化现有票种,拟将现行17种普通发票进行归并,保留12种。新版普通发票取消用量小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一式四联版),北京市饮食、建筑安装、服务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农林牧副渔业专用发票,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商品专用发票。上述票种取消后改由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一式三联版)替代,将原分别设置的北京市资金往来中文票、英文票合并,统一印制中英文版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将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专用发票(出口专用)更名为北京市工商企业出口专用发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