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商业经营企业经营外贸企业进口的免税饲料产品,可凭海关报关单复印件、与外贸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外贸企业开具的免税饲料的发票复印件作为饲料免税的检测依据。
(四)对于新办的饲料经营企业应在第一次申报饲料免税收入前,持本条第(三)款第1项及根据不同情况按照第2至6项所规定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对于已成立的饲料经营企业经营的未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免税饲料产品,应在第一次申报该饲料产品免税收入前,持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本条第(三)款第2至6项所规定的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办理免税备案登记手续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上述资料的原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复核,并提供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二、北京市饲料监察所在2004年1月1日以后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证明,此次饲料免税备案均有效。
免税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为:单一饲料中的麦麸、鱼粉、饲料级磷酸氢钙、各种粕类产品以及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复合预混料。对于饲料生产企业销售的饲养同一种动物不同生长时期的同一类饲料,只需提供一份检测证明作为备案即可。
饲料生产企业报备免税的饲料品种的具体检测指标数量,由北京市饲料监察所根据饲料生产企业报备免税饲料品种的企业质量标准确定。
三、免税的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经营企业,在销售免税饲料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在发票上详细注明免税饲料的具体品名,填写不下的可附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售清单。
四、免税的饲料企业应对免税饲料与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收入、进货成本进行单独核算,并单独申报应纳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不能单独核算的,一律征收增值税。
五、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各局应建立免税饲料企业备案登记台帐,登记免税饲料企业重要基础信息、备案的各种免税饲料产品品种、各种免税饲料产品的免税收入等情况,并同时加强对饲料免税企业的定期检查,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各局应于2004年12月31日前,将管理办法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免税资格的,应严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