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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2、接收人立即将变更材料转交受理人。
  3、受理人对变更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开具《变更职业介绍机构受理告知书》并加盖“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申请人;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开具《变更职业介绍机构受理告知书》并加盖“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申请人;同时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表》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意见”栏内签字并加盖区县专用章后,与变更材料一同转交初审人员。对材料不全或不能当场改正的,开具《变更职业介绍机构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加盖“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
  (四)时限要求:接收人接收变更材料后应当场转交受理人。受理人在无特殊情况下,应当场核对变更材料,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如受理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并于接收材料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三、变更材料的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劳动保障局初审人员。
  (二)初审标准:
  1、变更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2、变更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依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变更“机构名称”:证明材料能够说明变更前后名称的联系。
  (2)变更“地址”: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且不少于50平方米。(自有场所应出具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租赁的场所应有租赁证明和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并符合房屋租赁的相关法规)
  (3)变更“法定负责人”:新任命法定负责人合法性。
  (4)变更“业务范围”:开展新增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切实可行。
  (5)变更“有效期”:业务开展正常和延续申请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初审程序:按照初审标准对受理人移送的变更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提交的变更材料产生疑问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或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填写《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材料的核实记录》。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表”的“区县劳动保障局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加盖行政公章。
  (四)时限要求:四日内完成。
  四、变更材料的上报和接收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员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
  (二)标准:区县劳动保障局完整、及时提交签署了区县劳动保障局初审意见的审批表、变更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市劳动保障局当场接收。
  (三)程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员应将审批表和变更材料提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应当场接收并在《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材料接收凭证和清单》上加盖“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且注明日期。
  (四)时限要求: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五日内完成。
  五、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
  (二)审核标准:
  1、变更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2、变更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依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1)变更“机构名称”:证明材料能够说明变更前后名称的联系。
  (2)变更“地址”: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且不少于50平方米。(自有场所应出具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租赁的场所应有租赁证明和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并符合房屋租赁的相关法规)
  (3)变更“法定负责人”:新任命法定负责人证明材料真实合法。
  (4)变更“业务范围”:开展新增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切实可行。
  (5)变更“有效期”:业务开展正常和延续申请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核程序: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变更的审核意见,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表》的“市劳动保障局经办人审查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后,将审批表和变更材料转审定人。
  对不符和审核标准的,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表》的“市劳动保障局经办人审查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同时应注明理由,并将审批表转审定人。
  (四)时限要求:一日内完成。
  六、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副处长。
  (二)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三)审定程序:同意审核人员“同意变更”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审核人员,转入变更许可、公示程序。
  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将“不予变更”的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的“主管处长审定意见”栏内,转入不予变更许可、告知程序。
  (四)时限要求:四日内完成。
  七、变更许可和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
  (二)操作程序:制发许可证书。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职业介绍许可证》等有关凭证、文书,加盖市劳动保障局行政印章,通知申请变更人领取,将一份加盖市劳动保障局行政公章的审批表转区县劳动保障局受理人存档,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将变更材料和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归档,同时将职业介绍机构基本信息变更情况录入数据库。
  (四)时限要求:审定后五日内完成。
  八、不予变更许可和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与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员。
  (二)操作程序及时限要求: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应在审定后一日内制发《职业介绍机构变更不予许可告知书》(加盖“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并于五日内将告知书和申请材料转交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应于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交的材料后,二日内通知申请变更人领取告知书和变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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