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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审核程序: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的“市劳动保障局经办人审查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后,将审批表和申请材料转复审人。
  对不符和审核标准的,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的“市劳动保障局经办人审查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同时应注明理由,并将审批表转复审人。
  (四)时限要求:一日内完成。
  六、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副处长、处长。
  (二)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
  (三)复审程序: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的“市劳动保障局主管处长、处长审批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后,审批表及申请材料转审定人员。
  (四)时限要求:五日内完成。
  七、审定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的主管局长。
  (二)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三)审定程序: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人员“同意审批”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退审核人员,转入核发许可、公示程序。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流意见,将“不予批准”的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表的“局长批示”栏内,转入不予许可、告知程序。
  (四)时限要求:四日内完成。
  八、核发许可和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
  (二)操作程序:制发许可证书。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职业介绍许可证》等有关凭证、文书,加盖市劳动保障局行政公章,通知申请人领取,将一份加盖市劳动保障局行政公章的审批表转区县劳动保障局受理人存档,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将申请材料和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按要求归档,同时将职业介绍机构基本信息录入数据库。
  (三)时限要求:审定后五日内完成。
  九、不予许可和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与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
  (二)操作程序及时限要求: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应在审定后一日内制发《职业介绍机构申请不予许可告知书》(加盖“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并于五日内将告知书和申请材料转交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应于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交的材料后,二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告知书和申请材料。

第二部分 变更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规程

  一、申请变更和延续
  (一)实施人:已经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机构。
  (二)申请变更和延续的项目:
  职业介绍机构在符合开办标准的条件下,可以申请变更和延续。具体项目如下:
  1、变更“机构名称”;
  2、变更“地址”;
  3、变更“法定负责人”;
  4、变更“业务范围”;
  5、变更“有效期”。
  (三)申请程序:申请人需到办公和服务场所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变更职业介绍机构委托代理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逐项填写《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表》一式两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2、变更“机构名称”:机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其他机构名称相关证明材料。
  3、变更“地址”: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出具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租赁的场所应有租赁证明和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且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并符合房屋租赁的相关法规)
  4、变更“法定负责人”:法定负责人的股东任命决议或上级主管任命书等和身份证复印件。
  5、变更“业务范围”:开展新增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6、变更“有效期”:工作总结和延续申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五)提示强调: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变更,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代理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变更职业介绍机构委托代理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变更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延续申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
  3、变更至原地址所在区县行政区域外的,应申请注销后,向变更后地址所在区县提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申请。
  《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表》示范文本(可登陆北京劳动保障网查询并下载表样,网址:www.bjld.gov.cn)
  二、接收、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
  (二)受理标准:
  1、按照《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2、书面变更申请明确表明变更职业介绍机构的原因和理由。
  3、《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审批表》中属于申请人应填写部分,完整规范,具体标准见示范文本。
  4、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其他机构名称相关证明材料。
  5、办公服务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房产证明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相关证明。
  6、法定负责人任命书有股东会签字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并加盖公章。
  7、开展新增业务的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职务和个人简历等项信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职业介绍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业介绍员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8、延续申请提出时间,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
  (三)接收、受理程序:
  1、接收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清点,填写《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材料接收凭证和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留存,一份作变更材料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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