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办公设备、设施清单;
9、个人开办的须提供开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工商企业预先核准名通知书;单位开办的须提供工商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
10、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代理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职业介绍机构委托代理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提示强调: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公民或组织为代理人代办有关事项,应同时提交有申请人签章的《申请职业介绍机构委托代理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示范文本(可登陆北京劳动保障网查询并下载表样,网址:www.bjld.gov.cn)
二、接收、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接收人、受理人。接收人、受理人可以是同一工作人员。
(二)受理标准:
1、按照《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
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2、书面申请明确表明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意愿。
3、《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中属于申请人应填写部分,完整规范,具体标准见示范文本。
4、办公服务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房产证明为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书或相关证明。
5、验资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并加盖公章。
6、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文化程度、职务和个人简历等项信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职业介绍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业介绍员培训考试合格证明。
(三)接收、受理程序:
1、接收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清点,填写《职业介绍机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留存,一份作申请材料首页。
2、接收人立即将申请材料转交受理人。
3、受理人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规范的,开具《申请职业介绍机构受理告知书》并加盖“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申请人;能够当场改正的,经申请人当场改正后,开具《申请职业介绍机构受理告知书》并加盖“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后交申请人;同时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意见”栏内签字并加盖区县专用章后,与申请材料一同转交初审人员。对材料不全或不能当场改正的,开具《申请职业介绍机构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理由等通过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加盖“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
(四)时限要求:接收人接收申请材料后应当场转交受理人。受理人在无特殊情况下,应当场核对申请材料,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如受理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告知申请人原因,并于接收材料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三、申请材料的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劳动保障局指定受理人的主管领导。
(二)初审标准:
1、申请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2、开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依据《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
(1)有明确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2)有规范的职业介绍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劳动政策,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岗位资格证书(《职业介绍员证》)的从事职业介绍的业务人员;
(4)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依据《
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第
五条,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申请“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业务的机构,应有不少于50万元的资金、不少于20人的专职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初审程序:按照初审标准对受理人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产生疑问的,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或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填写《职业介绍机构申请材料的核实记录》。在“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的“区县劳动保障局初审意见”栏内签署意见,经主管领导签字后加盖行政公章。
(四)时限要求:五日内完成。
四、申请材料的上报和接收
(一)岗位责任人: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员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
(二)标准:区县劳动保障局完整、及时提交签署了区县劳动保障局初审意见的审批表、申请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市劳动保障局当场接收。
(三)程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人员应将审批表和申请材料提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应当场接收并在《职业介绍机构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清单》上加盖“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专用章”且注明日期。
(四)时限要求: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五日内完成。
五、审核
(一)岗位责任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人员。
(二)审核标准:
1、申请材料应当齐全、规范、真实、可行、有效;
2、开办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依据《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
十八条):
(1)有明确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2)有规范的职业介绍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劳动政策,取得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岗位资格证书(《职业介绍员证》)的从事职业介绍的业务人员;
(4)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依据《
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第
五条,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申请“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业务的机构,应有不少于50万元的资金、不少于20人的专职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