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
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就发[2004]8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增强实施行政许可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规程》(附件1)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行政许可的职能分工
根据《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
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在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接收、受理申请的服务窗口,按照《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规程》的要求接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和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要求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符合《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
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规程》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各区县服务窗口应当依法作出受理的书面决定,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但无权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应明确服务窗口接收申请材料的办公场所,指定申请材料的接收人、受理人和主管领导各两名,并实行A、B角色互补。接收人、受理人变更的应接受市劳动保障局业务指导后方可上岗。
(三)各区县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许可,执行规定的标准,不得擅自提出其他标准和要求,阻挠、妨碍申请人的正常申报。
(四)严格遵守岗位行政许可时限,及时作出受理、核查、告知、处理的意见,不得擅自延长时间,影响整个行政许可进度。
(五)接收申请材料的办公场所应公示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文件、《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规程》、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凭证、文书、审批表及其示范文本》(附件2)和监督、举报电话。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的相关凭证、文书和审批表。
(六)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详尽解答申请人咨询的有关问题。
(七)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八)区县劳动保障局应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日常监管,对非法职介机构及职介机构的非法中介行为作出的处理意见、行政处罚决定等情况填写《职业介绍机构非法活动处理情况记录》(附件3)并及时上报,由市劳动保障局向全市通报。
凡违反上述要求,引起投诉、举报及行政诉讼等问题,市劳动保障局将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
请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于7月15日前填写《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名单》(附件4)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联系人及电话:李岩松,63167923)。
附件:1、《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规程》;
2、《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凭证、文书、审批表及其示范文本》;
3、《职业介绍机构非法活动处理情况记录》;
4、《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工作人员名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规程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类)
行政许可项目编号:BJXSBLD016—2002
(北京行审B类劳动016号—2002年)
行政许可项目依据:
1、《
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8年第5号公告)
2、《
北京市职业介绍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00年第57号)
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
1、有明确的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方式、内容等业务范围;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3、有不少于10万元的资金;申请“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业务的机构,应有不少于50万元的资金;
4、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申请“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业务的机构,应有不少于20人的专职工作人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兼营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除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外,申请的职业介绍业务范围应当与主营业务相关。
行政许可审查总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依法需要听证、申请材料的提交和接收、核发许可和公示以及不予许可和告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30日期限内)
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初审、提交和接收、审核、复审、审定、核发许可和公示、不予许可和告知、变更。
第一部分 申请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规程
一、行政许可申请
(一)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或代理人需到办公和服务场所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逐项填写《职业介绍机构开办审批表》一式两份;有上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在相应栏内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2、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书面申请;
3、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
4、职业介绍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5、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资格证明及简历;
6、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出具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租赁的场所应有租赁证明和房屋产权所有证复印件,且租赁期应在一年以上并符合房屋租赁的相关法规);
7、资信证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