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适用期已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若干补充意见
(厦府办[2004]2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保持厦门市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把厦门国有企业改制和厦门市产业结构调整、招商引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现根据国务院国办发[2003]96号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378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财政部的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为贯彻国家、省相关政策,保持厦门市国有企业改制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重申《厦门市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暂行办法》(厦府办[2001]93号)延长执行至2004年12月31日止。
  二、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没有上岗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退养人员生活费标准按原规定执行,但每月领取的生活费最高不超过其本人按本市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办法核定的数额;关闭或者被整体收购的国有企业(指非国有经济单位收购国有企业)的上列职工,可按其距离法定退休的年限,以上年度社平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为其缴清应由企业承担的养老、医疗保险部分的费用,并由投资主体按照上述标准发放生活费用,没有投资主体的,可以在转让所得中预提足够生活费用,委托收购方发放。
  三、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程序,对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职工自愿用经济补偿金或现金参加改制持股的人数超过半数以上的企业,允许实行内部员工持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批准以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改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