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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四、多渠道筹措环保资金,推进环境保护市场化和产业化
  (一)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区政府要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政府环保投资主要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区域性环保综合整治项目、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政府通过对新型、示范性环保技术和项目的扶持,积极引导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的产业化运作,污染防治的主体是企业。
  (二)用足用好排污收费政策。严格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及达标情况,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建立完善的排污收费征收稽查机制,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少征收排污费的,可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对排污企业征收排污费,所征收的排污费缴入同级财政。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必要的征管费用,确保依法全面足额征排污费。征收的排污费10%上缴中央国库,90%缴入市级国库作为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排污费征收形成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三)鼓励多种经济成分进入环保领域。各级政府应制定完善的优惠政策,充分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收取污染物处理费、安排前期经费等手段,吸引社会资金投资环保事业,并加强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社会投资的合理回报,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环保投融资和运营管理体制,实现环保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营管理市场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应足额征收,专款用于城市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环保治理设施应逐步实行专业化运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五、加强环境监测、科研和环境信息能力建设
  (一)提高环境自动监测监控水平,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2004年底前建成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中心,对重点工业污染源、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以及重点水域环境质量、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实施在线监测监控。建设台湾海峡近岸海域监测点,做好台湾海峡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启动翔安空气自动监测子站项目;加强核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应急预警和响应能力;按照市、区长环保目标责任书要求,建立各区域环境质量监测、监控和报告体系。每年从排污费安排相应的资金,不断完善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的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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