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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5、加强餐饮业泔水和地沟油的治理。采取分散和集中处理相结合的方法,积极推进餐饮业泔水和地沟油的收集、处理、综合利用体系的建设,逐步实行专业化运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6、开展放射性废源专项清查工作,做好放射性废源收贮工作。
  三、围绕发展新型工业化的要求,提高污染防治水平
  (一)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贯穿到区域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和产品生产中,走高科技、高产出、低消耗、低排放的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资源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和污染物产生的最小化。2005年底前开展生态工业园区试点,探索循环经济产业链和共生产业群模式,促进循环经济和循环社会模式在厦门早日形成。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推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污染物排放达标的企业,应当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对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要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公布其排污状况。出口加工型企业和重点工业企业,要推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启动思明区、湖里区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力争2005年底前在厦门岛先行建立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再向岛外扩展。
  (二)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认真做好环境容量测算核定工作,制定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方案和分配计划,完善并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扎实做好排污申报登记、环境统计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04年底前完成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依据国务院新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下发的《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排污总量监测和核定工作,建立按污染物排放总量收费制度,规范排污收费程序与管理,确保安排污总量收费工作落实到位。所有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必须稳定控制在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内。超过环境容量或允许排放总量的污染物,应限期消减总量,不再新建、扩建加重环境污染的项目,改建项目必须消减总量。
  (三)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管理。认真贯彻《环评法》,严格把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关、环评审批关、“三同时”验收关,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立和完善新的审批和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分级审批规定,规范环保项目审批程序和要求,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结果。实施审批与验收分离制度,建立环保项目审批终身责任制。强化现场监察和跟踪检查,切实规范项目建设单位的环境行为。完善公众参与机制,促进政府决策科学化。加强对我市环评单位的协调与管理,规范环评市场,提高环评质量。积极推动并完成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环评工作,已实行总体环境影响评价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的开发区,其区内符合总体评价要求的具体项目的环评形式可予以简化。
  (四)开展厦门市“十一五”环保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的编制工作。“十一五”时期,我市海湾型城市框架将基本建成,为确保海湾型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实现基本建成生态型城市的奋斗目标,必须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切实抓好“十一五”环保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科学、系统地指导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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