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狠抓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污染治理。完成岛内生猪养殖场关停搬迁扫尾工作,加大岛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整治工作力度,逐村推行生态型零排放畜禽养殖模式;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2004年,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60家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污水处理实现生态型零排放达标率60%以上;2005年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治理达标。严格控制同安湾水产养殖规模,对同安湾和东海域水产养殖进行限制和调控,科学引导水产养殖业和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使污染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综合治理互花米草和大米草,可以比照开发荒水荒滩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5、2005年底前,内陆主要水体和近岸海域的水质达到功能分区的环境质量标准。
(三)实施“绿色”工程,加大生态破坏和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整治力度,积极推进生态城市建设。
1、规划先导、生态先行,大力推进生态城市建设。加快《厦门市生态城市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完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加强建设和管理。继续抓好小城镇环保规划的编制工作,加快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2004年建1个全国环境优美乡镇,2005年再建3个全国环境优美乡镇。
2、加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力度,做好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工作。2005年底前,各级政府要在饮用水源区、内陆河流湖库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重点水土保持区、洪水调蓄区、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重要湿地、主要港湾以及重要渔业水域等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深化生物多样性和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做好全市重点保护区域外来入侵物种调查和防治工作。
3、综合治理“青山挂白”。强化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和水土流失治理,取缔关闭不符合最小开采规模规定的矿点;2004年6月底前取缔关闭现有在禁采区内的矿点,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青山挂白”专项治理工作;严禁在禁采区内新建矿山、矿点,严禁在流域干流、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以及主要交通干道旁重新开山采石。取缔关闭的矿区的生态恢复由采矿权人负责,采矿权人无法恢复或恢复不力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单位完成,生态恢复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
4、强化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自然保护区内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的管理规定,清理整顿现有自然保护区内各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把大屿和鸡屿的滩涂逐步建成我市的红树林标本园和种子资源库,扩大白鹭觅食和栖息的空间;在各区白鹭觅食和栖息集中区建立白鹭保护小区;进一步完善大屿白鹭自然保护区基础管护设施和自动化信息系统的建设;开展保护区重要植被病虫害和鹭鸟病原生物调查。做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建立生态环境监察队伍,完善生态环境监察设施,认真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5、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控制面源污染,全面禁止销售和在经营中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以饮用水源和水源涵养为主要生态功能的区域,氮、磷污染严重的水域、土壤,以及农产品中农药等污染物残留超标的地区,要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进一步加强生态示范区、生态农业园区建设,建立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综合示范区。引导、扶持和推进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的发展和认证,将“环保专柜”或“绿色食品”专柜引入市场,提高市民对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的认可度,增强我市高质农产品的竞争力。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基地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有关部门要将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产业列入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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