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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促进
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厦府[2004]141号)


各区人民政府、鼓浪屿万石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市直各部、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政府关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在我市全面推进海湾型城市建设进程中,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现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确立环境保护目标,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一)总体要求。围绕全面建设海湾型生态城市和海峡西岸经济中心城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继续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经济与环境双赢”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围绕经济抓环保,抓好环保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战略。集中力量先行解决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全面提升和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致力于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二)主要目标。加快海湾型生态城市建设,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努力实现全市空气质量、水环境、海域环境质量和城乡生态环境质量三个根本性好转。到2005年,全市空气质量按功能区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空气污染指数年平均值力争达到50;内陆主要水体和近岸海域的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标准,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8%以上;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以上,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70%以上,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5%以上,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88%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5%以上,医疗垃圾和化学危险废物处理率95%以上,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基本实现;不断完善环境管理工作机制,环境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破坏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基本形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小区面积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2%以上。到2010年,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位居全国前列,环境空气、水环境和声环境均达到环境功能区划的标准,环境基础设施完善、环境管理现代化、自然资源永续利用、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环境和优美舒适的人居城市,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全面实施“五大”环保工程,着力改善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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