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确实转变政府职能。各级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要把管理的重心放到对养护、维修、保洁等作业企业的指导、监督、考核、服务方面,打破“教条”,大胆探索,制订相关的行业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招标办法、定额标准、准入机制等,营造一个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在市城市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有关职能部门及考评监管机构要着力搞好城市管理工作的日常考评、监管和协调工作,并对各区、各部门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和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四、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
11、完善城市管理法规体系。一是根据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针对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清理现行不完善的城市管理法规,及时修订或废止与现代化城市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规定;二是针对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立法工作,使城市管理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是完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四是健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失职追究制度,使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12、加大城市管理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对当前存在的违法建筑、无证经营、非法张贴、污染环境等严重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加强公、检、法和纪检监察部门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联动与协作,制定相应办法,防止和减少妨碍执法的案件发生。积极支持协助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法、违章行为进行查处,共同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徇私枉法的干部要从严查处,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努力改善城市管理执法环境。
抓重点整治促城市发展。对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热点、难点要形成合力重点整治。当前,要把“一线两片”作为市容重点整治区域,改善我市铁路沿线、湖里江头商业区、翔安新店片区的市容环境;要重点整治城市“牛皮癣”、占道经营、餐馆油烟噪声扰民、不文明交通行为、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等城市管理“顽症”,坚决查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加强国道、省道、进出厦门道路和连接各区主干道路两侧的市容城市管理工作,美化、净化厦门旅游环境。
坚持依法行政。要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要按照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要求,落实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的批复指示,切实履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解决多头处罚、重复处罚等问题,克服“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关城市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与市、区两级行政执法局之间要按照《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两级行政执法局执法责任和执法范围的通知》(厦府[2004]39号)执行,切实履行“两级执法、两级管理”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保障执法体制改革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