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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5、城市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坚持建管并重、重在管理的理念,形成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相互衔接、功能互补、优势整合、共同促进”的协调发展新局面。
  坚持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服务”城市管理新格局。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长效的方针,形成“一队多能、综合执法,市区联动、部门协作,依法管理、堵疏结合、全面覆盖”的城市长效管理新体系。
  坚持市民参与、市民受益的原则,形成“宣传舆论有力、市民认识到位、公众监督广泛、社会共驻共建”的城市管理新氛围。
  三、深化落实城市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6、落实属地管理的原则。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及《关于实施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理顺城管体制,为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建设海湾城市的大局服务。各区政府要遵循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城市管理“两级执法、两级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按照调整后事权、财权的划分,明确职责,切实把城市管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把城市管理工作列入区政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确立区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导地位,落实市、区、街道和社区的管理体制,明确各自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和职责,形成以市为核心、区为重点、街道为基础、专业部门为指导、社区为配合的分工科学、责权明确、务实高效、运行有序的管理体制,层层建立并落实责任制,以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工作的落实。
  7、进一步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市政府对各区城市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政府各主管部门主要抓大的城管项目,抓监督管理,抓对各区进行业务指导、协调服务,使管理监督与具体实施相分离;各区政府要根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对下放至本区的城市管理工作全面负责、落实责任,综合协调、督促实施;各街道按“责任主体唯一”的要求,具体实施辖区内相关的城市管理各项目标任务。各级管理职责如下:
  市级管理在整个城市管理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起着宏观决策作用,其主要职能是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宏观决策,编制中长期管理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城市管理计划,将任务落实到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进行实施,并加强考评督促;根据城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开展调研,拟定有关城市管理的规章,并提出政策性措施;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重大事项和涉及全局性的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协调;健全市容管理考评机制和经常性监督检查机制,对各区、市各部门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和完成目标任务实施考评、检查、监督,配合市、区组织、监察部门查究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行为;负责对涉及城市重大管理举措事项的资金调配;必要时对城市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区域组织综合整治和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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