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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大桥海沧大桥实行车辆通行费不停车电子钱包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安装车载卡的车辆在通过收费站时,应按照收费站的交通标志、标线从不停车收费车道通行,行驶速度按标示的限速行驶,车户应留意观察车道显示牌的提示信息。
  第九条 安装车载卡的车辆根据每月累计的通行次数享受分段累进优惠折扣。厦门大桥和海沧大桥的通行次数合并累计。
  车辆通行费优惠折扣标准详见附表。如果有调整应经市政府批准,并提前一个月在报上公布。
  未安装车载卡的车辆不享受车辆通行费优惠折扣,仍按原收费标准实行现金缴费。
  第十条 装有车载卡的车辆应保证委托银行代扣的账户内有足够的存款,当存款余额不足时,允许透支一次,但车户应及时到银行缴款。
  第十一条 当车载卡出现故障,不能实现不停车电子钱包自动收费时,车户在确认该次通行记录后即可通行,该次通行仍可累计进入当月通行次数,并可享受通行费优惠折扣。但车户应在下一次从不停车专用车道通行前,到厦门市大桥经营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进行检修。
  第十二条 持有“绿色通道通行证”或运载“菜篮子”规定货物的车辆,必须从现金收费车道通行,方可享受“菜篮子”过桥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已享受其它优惠通行的车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车辆通行费优惠折扣。
  第十四条 座位数在28座以上(含28座)的本市公交车辆免交过桥通行费。
  第十五条 禁止下列车辆从不停车收费车道通过:
  (1)未安装车载卡的车辆;
  (2)私自拆卸车载卡造成车载卡失效的车辆;
  (3)银行委托账户已无法支付通行费的车辆;
  (4)使用无效车载卡的车辆。
  第十六条 不停车收费实行“一车一卡”的原则,禁止将车载卡借与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车载卡。将车载卡借与他人,骗取累计过桥次数的,其本月累计数视为零次;使用他人车载卡的,收费稽查人员可以收回其车载卡。
  第十七条 厦门市大桥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征费,为过往车户提供优质文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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