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厦门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颁发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市政园林[2004]144号)
各区建设局(思明区旅游园林局、湖里区市政园林局)、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随着厦门社会、经济和环境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园林绿化和城市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以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尤其是去年我市启动“企业绿色文化工程”之后,形式多样的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活动蓬勃开展。为使园林绿地认养活动规范、有序、持久地开展下去,制订了《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现予以颁发,请在全市开展的绿地认养活动中予以执行。
开展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活动是一项新事物,既能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也弘扬了企业绿色文化,宣传企业文化品牌,将企业文化理念融入城市绿化之中,进一步促进城市文明建设。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重视并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管理及各项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监督和引导作用,及时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使本市绿地认养活动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地认养暂行办法
绿地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通过一定程序和方式,自愿负责一定面积绿地的建设、管理、养护的行为。开展绿地认养活动,是依靠社会力量,搞好厦门市绿化美化建设,巩固发展园林绿化成果,增强广大群众绿化和环保意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暂行办法如下:
第一条 绿地认养的原则
1.绿地认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以行政手段摊派。
2.被认养绿地的产权关系、性质和功能不能改变。认养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认养的绿地内增加建筑物、构筑物。
3.绿地认养活动采取协议管理。
第二条 绿地认养的范围
本市市区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的风景林都可以由单位或个人认养,具体地块由市、区两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所认养的绿地要完整、整齐、边界明确。
第三条 绿地认养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