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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制度建设。要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建立规范的运行机制。一是建立民主的管理机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章程、财务管理和内部监督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二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的核心内容,要引导和帮助其在分配机制上处理好积累与分配的关系。三是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财产状况、合作业务的整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行社务公开。
  三、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政策措施
  (一)财政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市财政将从2004年起连续4年,每年安排适当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的建设。各区、县级市也要在财政支农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1对社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2组织标准化生产;3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以及为此而利用银行贷款的适当贴息;4开展品牌培育和营销、推介活动;5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6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等。对于上级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各级财政必须及时、足额安排到位,不得截留,并加强监督管理。
  (二)依法减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税收。经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规定暂免征收所得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经其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范围,免征增值税;其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赋予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涉农法规的制订、绿色农产品认证工作、行业重大项目的评审等职能。
  (四)纳入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凡经组织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照省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制度管理,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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