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
(穗府办[2004]4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96号)精神,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由从事同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企业、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组织合作,并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和经营,提高产品竞争力,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的一种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需要的一次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有效解决小生产和大市场的矛盾,使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有利于把分散经营的农户有序地引导到农业产业化经营中,调节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利益分配关系,实现产销有机结合,推进产业化经营。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意义,把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管理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部门。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设立的有关政策咨询、解释和备案工作。各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报当地业务指导部门备案。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对符合条件设立并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对外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对符合条件设立并具备社团法人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到当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取得社团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无发生纳税义务的社团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暂不用进行税务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服务活动及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并以注册资本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及发证应尽量简化手续并加快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