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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1.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采取如下方式筹集:一是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每人每年缴纳合作医疗资金不少于10元,区(县级市)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分别确定缴费标准。二是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经济收入水平,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扶持金额和出资标准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是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市财政每年按照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安排困难地区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补助资金。市、区(县级市)和镇(街)三级财政扶持资金按照参加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安排,经济发展较好的区(县级市)财政扶持资金的标准可适当提高。市财政的补助标准由有关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四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扶助低收入户中的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建立旨在提高残疾人劳动能力的专项康复救助资金,并列入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中专项管理。
  2.全面建立区(县级市)一级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启动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制度。各区(县级市)财政每年按照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2元安排救助资金。市财政每年对困难地区安排一定补助资金,具体补助标准由有关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从2004年起,区(县级市)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
  3.落实必需的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经费。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宣传、示范推广工作。
  从2004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府扶持资金、保障救助基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区(县级市)和镇的出资比例应根据当地的财政收入水平分别确定,并切实做好资金的落实。
  (三)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农民自愿参加。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印发宣传资料、小册子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方针政策和当地的具体做法,使镇、村干部提高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增强信心,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发动农民积极、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宣传发动工作中要注重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做好细致的解释工作,避免简单、粗糙的工作方法,禁止强迫群众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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