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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一)由区(县级市)组织实施,实行区(县级市)统筹。全市统一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起止时间和筹资时间,其中各年度实施起止时间统一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农村合作医疗每年实行一次性筹资,11月至12月集中宣传发动和缴费,当年缴费期内未参加的农户只能在下个缴费期参加。各区(县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覆盖所有镇、村。现已实行村办或镇村联办形式的,要逐步过渡到区(县级市)统筹。目前尚不具备实行区(县级市)统筹条件的地区,可暂实行区(县级市)办镇统筹或镇办镇统筹的形式,并在2006年以前逐步过渡到区(县级市)统筹。
  (二)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可有不同的筹资标准和比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额(含各级财政和集体扶持资金)原则上增城市、从化市要达到30元以上,白云区、花都区要达到50元以上,番禺区要达到80元以上;农民出资额每人不低于10元。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民健康保障的需要,可逐步提高筹资水平。
  (三)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合作医疗的支付比例和支付上限。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比例应达到住院医药费用的30%以上;筹资额达到年人均30元的,住院费用年累计补助上限一般应定在3000元以上;筹资额达到年人均50元以上的,住院费用年累计补助上限一般应定在6000元以上;筹资额达到年人均80元以上的,住院费用年累计补助上限一般应定在10000元以上。要确保资金合理利用,量入为出,年度节余资金控制在10%以下。资金节余过多的,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家庭帐户,兼顾门诊费用定额报销。
  (四)区(县级市)设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该项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特困人口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部分的减免和大额医药费的减免,同时用于防范和调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运作风险。
  三、实施步骤
  市和各区(县级市)集中用两到三年的时间,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运行和管理机制。结合我市的实际,大致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
  由各区(县级市)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对本地区的农村基本情况和正在实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一次调研,摸清情况,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案。这一阶段的工作要在2004年第三季度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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