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
(穗府办[2004]44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2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建立和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以政府组织和大病统筹为特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方,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提高管理水平和保障水平。尚未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方,要尽快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要确保如期实现省提出的进度目标,即:全市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2004年达到40%以上,建立起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2005年达到50%以上,2006年达到60%以上,到2006年,全市普遍建立起较为规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中2004年番禺区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75%以上,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均达到40%以上;2005年番禺区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80%以上,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均达到50%以上;2006年番禺区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均达到60%以上。
二、基本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