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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五)在填开货运发票“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备注”栏目时,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税控装置已设置货物名称、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内容,填开时按顺序逐项据实填开;“其他项目及金额”栏税控装置已设置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他项目及金额内容,填开时按发生项目可以选项据实填开;“备注”栏税控装置已设置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内容,填开时可以逐项据实填开。
  六、调整货运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和货运发票信息的采集软件。
  (一)此次调整货运发票的式样,其税控开票软件要统一进行调整,各税控装置制造商要按照市局的统一布置,自2004年7月12日—22日完成新程序的开发,并于7月22日—23日参加测试。
  (二)新程序的测试工作委托市局税控安全管理中心北京恒信恒安科技有限公司和山东浪潮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税控发票管理系统开发商共同组织实施。
  (三)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系统由提供税控机具的代理服务商于2004年7月31日以前完成新程序的安装工作,8月1日正式启用新程序。
  (四)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已使用的税控装置由提供税控机具的代理服务商于2004年8月1日至8月31日前完成新程序的安装工作,安装到位后正式启用新程序。在新程序的安装过程中,各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应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工作,确保新、旧版开票数据的整合及货运发票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
  (五)为了保证新程序的顺利交接,确保采集信息准确无误,各局要在7月底前,有针对性地组织货运自开票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进行一次辅导培训,安排好新程序的安装及旧程序的数据采集,确保采集信息报送国税系统准确无误。
  七、自2004年8月1日起,各局停止向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发售《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凡已安装新程序的,必须使用《自开货运发票》或《代开货运发票》,同时对纳税人已领购的旧发票进行清理。对于未开封使用的整包发票,可以办理退票处理;已开封尚未用完的办理缴销手续。自2004年9月1日起,一律不再开具《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
  八、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要建立健全发票的领、用、存管理制度,并按规定报送开具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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