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货运发票的自开票人和代开票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营〔2003〕581号)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15号)以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305号)的文件规定执行。
五、货运发票按照以下要求开具:
(一)货运发票统一使用税控装置开具,手写无效。
(二)纳税人填开货运发票时,《自开货运发票》需要录入的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开票人;《代开货运发票》在录入以上信息时还需要录入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号码。
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装置按程序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与印制的发票代码保持一致)、机打号码(与印制的发票代码保持一致)、机器编号(为税控装置号)、税控码(为税控装置防伪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
(三)为了保证货运发票采集信息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的实际受票方(或抵扣方),纳税人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首先确认发票的实际受票方,并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录入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信息时,应分二行录入:收货人、发货人、承运人、代开单位应据实录入单位或个人的全称(汉字);纳税人识别号或代开单位代码,应录入15位或18位的税务登记号码;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应录入承运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全称和7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四)有关项目的逻辑关系:运费小计=运费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税控装置自动打印出小写金额;其他费用小计=其他项目各项费用相加之和,税控装置自动打印出小写金额;合计=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税控装置自动打印出大写金额(汉字)。《代开货运发票》式样中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号码一栏扣缴税额=合计×适用税率(6.7%)计算得出的税额录入此栏中;税率录入6.7%;完税凭证号码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的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