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
统一发票式样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4]371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规范货运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正式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全国统一式样的货运发票。货运发票由市局印制,由区县局、分局发售。
二、全国统一式样的货运发票分为两种。一种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货运发票》),供本市从事货物运输业并缴纳营业税的自开票纳税人使用(自开票人);另一种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供货物运输业代开票中介机构或地方税务机关为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使用。
三、《自开货运发票》和《代开货运发票》为税控装置机打折式发票,货运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黑色)。货运发票的存根联按规定由用票单位和个人保管五年,到期后报请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