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申请人不能按照《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提交补正材料或补正不齐全的,受理人员应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查意见书》中填写意见后,连同有关资料一起交决定部门,由决定部门直接作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四)为了提高部分需要实地核查的许可项目的工作效率,经研究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的格式进行调整,增加告知申请人准备接受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
三、审查环节的核查工作
“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查”和“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两项行政许可,按照程序规定,需在审查环节进行实地核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地核查前,审查机构应向申请人告知核查时间,要求申请人配合做好核查工作。凡告知无效且上门核查无法对申请人进行核查的,应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地核查表》中签署核查意见;对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导致核查人员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完成核查事宜的,应按照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申请办理延期。
(二)实地核查时,应指派两名以上税务机关人员,统一着税服,佩戴胸卡,在核查前向申请人出示《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工作证》。
(三)核查人员到达申请人注册的经营场所后,需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逐项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注册经营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实际经营规模及项目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等,并于核查现场如实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地核查表》,由申请人签署意见及加盖印章。
(四)对于申请经营范围或项目较多,并涉及跨行业需要领购多种发票的申请人,实地核查人员应对其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仔细核查。核查中发现多个经营项目均存在的,按照申请人申请的实际经营情况,填报核查的具体经营范围或经营项目;核查中发现部分经营项目不存在的,应按照其实际经营项目填报核查内容;核查中发现其申请的经营项目均不存在的,应在核查意见中据实填写核查结果。
四、印章的使用
由主管税务所或者纳税服务所自行受理、自行决定的许可事项,所有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都可以加盖税务所的行政印章。对已刻制“税务所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的,除决定性文书外,其他文书也可以使用税务所的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
由主管税务所或纳税服务所受理、以区县局、分局名义作出决定的许可事项,决定性文书必须使用区县局、分局的行政印章,其他的许可文书可以使用“区县局、分局的税务行政许可专用章”,以保证每个许可事项中整套文书所使用的印章的税务机关主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