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第二条与第三条涉及‘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规定”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12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2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二、三、四款”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一、第二款”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行政许可
程序性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4]35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8号)文件精神,为做好发票管理与行政许可程序的有效衔接,现就行政许可项目规定中的“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查”、“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企业自印发票、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和“拆本使用发票”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查”项目的实施机关
根据市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要求,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查”可以由主管税务所或纳税服务所负责实施。但在确定实施机关时必须保证该项许可同一份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送达等各环节均为同一税务所负责实施。
二、受理环节的核对工作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受理人员需认真核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正确。特别是“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查”和“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两项行政许可程序规定,要求申请人在提供的实际经营书面材料中,必须注明“实际经营范围或项目”,以便在审查环节确定其应使用的发票种类。
(二)对于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或本市需持有行业经营许可证方可使用的发票,申请人需提交相关从业资质证明。受理人员在审查资质证明时,对资质证明不符或不齐全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