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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市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六、各局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情况,取得支持,同时与本地区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联系,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和代开票部门变动期间的各项衔接工作。7月30日前,完成各项收回、收缴工作,并妥善保管收回、收缴的各种物品、相关涉税资料和《收回、收缴物品、资料清单》。8月2日前将收缴情况书面报告市局。
  附件:收回、收缴物品或资料清单

                         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收回、收缴物品或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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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    物品和资料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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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章): 经手人: 代征单位(章): 经手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本表一式两份,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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