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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八、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代开票时使用的“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由各局自行刻制。专用章为4.5×2.5CM,字体为仿宋体,第一行为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的字号,编号原则为局简称加编号,例如:朝地字001号。第二、三行为代扣承、托双方的印花税税款填写处。第四行为代扣印花税责任单位名称或简称。
  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字×××号
  承运方印花税额       元
  托运方印花税额       元
  代扣单位:××××××××××
  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统一加盖在发票的右上角。
  九、代扣单位应由专人妥善保管“印花税代扣专用章”,不得转借或用于其他凭证,如有丢失,立即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中介机构终止代征业务后,税务机关应收回“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十、被代扣单位拒绝代扣印花税的,代扣单位不得为其开具发票。
  十一、地方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应在货物运输发票下方正中央加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式样如下)。专用章由各局自行刻制,规格为(6CM+2CM)×1CM,字体为仿宋体,左为地方税务局和税务所名称(6CM),右为地方税务局代码(2CM),代码以京地税征〔2003〕615号文件附件3为准。已盖“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的货物运输发票不再加盖原“发票专用章”
  代开票地方税务局发票专用章式样
  北京市×××地税局×××所 2110×××
  十二、各局可以根据京地税征〔2003〕615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参照本通知附件4《货物运输业涉税事宜委托协议书》样本,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与经市局审批同意的中介机构签订《货物运输业涉税事宜委托协议书》,并认真做好相关的税收政策辅导,督促中介机构刻制“中介机构开票人专用章”印章具体式样参照附件2“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印模须在签订委托协议后的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各局在签订协议之后5日内报市局征管处备案。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15号)文件的附件2废止。
  十三、为便于基层系统掌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征收管理的相关政策,现将总局发布的有关明传电报一并附后,请各局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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