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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4]38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代开票纳税人是企业的,必须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同时按总局文件规定征收税款。
  二、根据总局文件要求,我市代开票纳税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3.3%的征收率执行,并分税种入库(其中:营业税税率3%、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3%)。代开票纳税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按3.3%的征收率执行。其中个人所得税为预扣征收率,年度终了后按有关规定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税务机关发放认定证书、年审合格标志及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均不收取工本费。
  四、货物运输发票需办理退票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工作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票〔2003〕322号)文件执行。
  五、为了便于对货物运输凭证征收印花税的管理,简化纳税手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业发票”)为本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应纳印花税的凭证。
  六、交通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交通运输业发票”的记帐联作为公路货物运输应纳印花税的凭证,实行汇总缴纳。
  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窗口和中介机构在代开货物运输发票时必须代扣承、托运双方应纳的印花税,并实行汇总缴纳。代扣印花税税款时,在“交通运输业发票”的记帐联和发票联分别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附后),做为承、托双运方应纳印花税完税凭证。
  七、每份发票的印花税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按实计缴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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