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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市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市交通运输业发票
代开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4]38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业发票管理,进一步巩固我局发票改革成果,市局决定在先期调查的基础上,对全市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中介机构实施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检查范围
  各局辖区内的所有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中介机构(全市共53户,名单附后)。
  辖区内没有交通运输业发票代开中介机构的区、县局及分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京地税检〔2004〕148号)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对购票频繁且用票量较大的交通运输业发票自开票单位进行评估和检查。
  二、检查纳税期间
  检查纳税期间原则上为2002年8月1日开始使用税控装置起至税收征管部门收回税控装置之日止。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被查单位以前年度的涉税违法行为以及涉及偷税、虚开交通运输业发票等重大问题,各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税款追征期的规定适当延长检查纳税期间。
  三、检查内容
  (一)被查单位购买、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情况。重点检查购买、安装税控装置的审批手续,税控装置的安装地点,IC卡报数,开票及退费票的操作等情况。
  (二)被查单位领购、开具、保存及缴销发票的情况。重点检查购买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频率,开具发票、退废票和结存发票的数量,开出金额和开票操作程序等情况。
  (三)被查单位代征代缴税款的情况。重点检查扣税比例,应代征税款、已代征税款、已缴纳税款的具体数额,以及执行代征协议的具体情况。
  (四)被查单位收取代开发票手续费或服务费的情况。重点检查收取的比例、金额以及如何进行核算、是否照章纳税等情况。
  (五)被查单位自身的纳税情况。在对被查单位代征代缴税款情况进行稽查的同时,必须对其缴纳地方各税的整体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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