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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征收管理的,一经查实,市局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凡自2004年9月1日起新设立的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对于2004年9月1日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
   附件:1.税务登记类型及核发证件说明表
   2.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略)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附件1:

税务登记类型及核发证件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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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类型│ 核发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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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从事生产、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税务登记 │ 税务登记证 ┃
┃  │(包括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      │       ┃
┃  │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      │       ┃
┠──┼───────────────────┼──────┼───────┨
┃ 2 │从事生产、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分支机构登记│       ┃
┃  │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      │       ┃
┃  │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      │       ┃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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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港澳台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税务登记 │       ┃
┠──┼───────────────────┼──────┼───────┨
┃ 5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临时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证┃
┃  │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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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承包承租登记│       ┃
┃  │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      │       ┃
┃  │的承包承租人             │      │       ┃
┠──┼───────────────────┼──────┼───────┨
┃ 7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跨区县│  纳税登记 │       ┃
┃  │异地经营和外埠进京在连续12个月内180天 │      │       ┃
┃  │以上)在经营地办理          │      │       ┃
┠──┼───────────────────┼──────┼───────┨
┃ 8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 │境外企业登记│       ┃
┃  │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      │       ┃
┠──┼───────────────────┼──────┼───────┨
┃ 9 │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税款登记│扣缴税款登记证┃
┠──┼───────────────────┼──────┼───────┨
┃ 10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跨区县│  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许可证┃
┃  │异地经营和外埠进京不超过180天)在经营 │      │明      ┃
┃  │地办理登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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