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应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征收管理,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征收管理的,一经查实,市局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2004年9月1日起执行,凡自2004年9月1日起新设立的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对于2004年9月1日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
附件:1.税务登记类型及核发证件说明表
2.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略)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附件1:
税务登记类型及核发证件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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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适用范围 │税务登记类型│ 核发证件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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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从事生产、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 税务登记 │ 税务登记证 ┃
┃ │(包括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 │ ┃
┃ │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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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从事生产、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分支机构登记│ ┃
┃ │构纳税人(包括企业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 │ ┃
┃ │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 │ ┃
┃ │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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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港澳台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税务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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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临时税务登记│临时税务登记证┃
┃ │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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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承包承租登记│ ┃
┃ │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 │ ┃
┃ │的承包承租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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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跨区县│ 纳税登记 │ ┃
┃ │异地经营和外埠进京在连续12个月内180天 │ │ ┃
┃ │以上)在经营地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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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 │境外企业登记│ ┃
┃ │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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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税款登记│扣缴税款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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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跨区县│ 报验登记 │外出经营许可证┃
┃ │异地经营和外埠进京不超过180天)在经营 │ │明 ┃
┃ │地办理登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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