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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甘政发[2004]5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甘政发〔2003〕106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对1978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由省政府(含省革委会期间)制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各类会议纪要进行了全面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不一致,或已被国家和省上新出台的政策所替代,或属于阶段性政策措施,已过时效的13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0四年九月五日

  附件: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135件)


  序号:1
  文件名称:省革委会批转省交通局《关于改变公路运输管理体制,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文号:甘革发〔1978〕122号
  序号:2
  文件名称:省革委会关于加强农村集市贸易管理的通知
  文号:甘革发〔1978〕123号
  序号:3
  文件名称:省革委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凭证计划供电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甘革发〔1978〕137号
  序号:4
  文件名称:省革委会批转省财政局关于试行“收支挂勾,增收分成”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办法
  文号:甘革发〔1978〕147号
  序号:5
  文件名称:省革委会转发省计委、省经委、省煤炭局、省物资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燃料凭证定量供应办法”的意见》
  文号:甘革发〔1978〕150号
  序号:6
  文件名称:省革委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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