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甘政发[2004]5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甘政发〔2003〕106号)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对1978年1月至2003年12月期间,由省政府(含省革委会期间)制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的各类会议纪要进行了全面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主要内容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不一致,或已被国家和省上新出台的政策所替代,或属于阶段性政策措施,已过时效的13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现将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0四年九月五日
附件: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135件)
序号:1
文件名称:省革委会批转省交通局《关于改变公路运输管理体制,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文号:甘革发〔1978〕122号
序号:2
文件名称:省革委会关于加强农村集市贸易管理的通知
文号:甘革发〔1978〕123号
序号:3
文件名称:省革委会关于印发《甘肃省凭证计划供电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甘革发〔1978〕137号
序号:4
文件名称:省革委会批转省财政局关于试行“收支挂勾,增收分成”财政管理体制的具体办法
文号:甘革发〔1978〕147号
序号:5
文件名称:省革委会转发省计委、省经委、省煤炭局、省物资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燃料凭证定量供应办法”的意见》
文号:甘革发〔1978〕150号
序号:6
文件名称:省革委会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