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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失效]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加快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继续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强化县级政府对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工作的统筹管理。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撤销乡镇教育办公室的工作。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做好学校布局的合理调整,抓紧完成各县(市、区)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统筹配备县(市、区)域内城乡中小学校教职工。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制定有效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严格新聘教师录用条件,淘汰不合格教师,妥善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超编教职工分流工作。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调整优化教育投入结构,逐步提高义务教育投入占整个教育投入的比重,切实贯彻中央关于新增教育投入主要用于农村的精神,确保实现“保工资、保运转和保安全”的基本目标。规范农村义务教育收费管理,从今年9月份开始,全省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要加强农村教育经费、财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要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各级财政支出要向农村倾斜,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财政投入,建立和完善覆盖农村的公共财政体制。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把不应该由农民负担的公共支出逐步列入财政支出范围,增加农村教育、卫生、文化、水利、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的投入。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充分体现“财力向下倾斜,缺口上移”的原则,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较小的乡镇可推行“乡财县管”的管理方式,财政支出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要积极探索,创造条件,适时实施“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三、积极化解乡村债务,妥善处理税费尾欠。
  各地要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化解”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乡村两级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要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的发生。严禁脱离实际向基层下达税费任务,严禁乡村借债、贷款上项目,严禁向村级组织转嫁支出。按照明确举债范围、规范举债程序、严格使用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完善乡村举债监管机制,规范举债行为,严格控制新增债务。按照“公开、公正、合理”的要求,对现有乡村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全面审计,核实债务的举债主体和受益主体,剔除不合理债务,明确债权债务关系。要在全面摸清债务底数的基础上,按照债务性质明确偿还责任,制定分阶段化解工作目标。积极稳妥地做好敦煌市、崆峒区的试点工作,不断探索、总结和积累经验。
  要区分税费改革前后不同情况,妥善处理改革前的税费尾欠问题。改革前发生的税费尾欠,要登记造册,暂不清收,以后再做处理。改革后新发生的农业税尾欠,不符合减免条件的,要按规定程序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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