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做好深化农村
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4]5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各部门:
2002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精心组织和广大基层干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顺利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阶段改革目标,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各项改革和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当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需要通过深化改革试点,消除影响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这是前一阶段改革的深化,涉及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对于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继续做好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调整农业税收政策,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
降低农业税税率和牧业税征收标准,取消农业特产税,取消农区牧业税、牧区农业税,是省委、省政府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现行农业税收政策的重大调整。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做好今年农业税收政策的调整工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减免农业税收政策全面落实到位。今年决定免征农业税的县(市、区),要搞好政策宣传,规范基层操作,做好免征农业税的核定、衔接和落实工作。要积极研究取消农业税后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探索解决的办法。降低农业税税率的地区,要认真核定每户农民减征税额和应交纳的税额及附加,并张榜公布,落实到户。要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工作,避免因与毗邻地区农业税负担不均衡引发新的矛盾。农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或取消。除保留在收购环节征收的烟叶特产税外,全省一次性取消农业特产税。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统一征收农业税,免征农业税的县(市、区)不再改征农业税。属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既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征收农业税。全省统一取消牧区农业税、农区牧业税,实行“一税制”。同时,相应降低牧区牧业税征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