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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一)从2004年至2007年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资金,专项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用于补助已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或用于支持设立再担保机构和开展再担保业务发生的损失补偿。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各级地方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或安排其他有关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以及补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准备金。
  (二)省重点扶持一批担保机构示范单位,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效果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奖励,并在媒体上公布,提高其知名度,按程序推荐列入全国试点范围。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办法由省中小企业局会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金融办、工商局和人行广州分行制定。
  (三)凡经批准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收取的担保业务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给予办理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如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备案登记等;国土和房管部门应给予办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产抵押登记等;公安车管部门应给予办理车辆登记;税务部门应给予查询被担保企业纳税情况;各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优先安排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查询被担保企业贷款情况。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领导
  (一)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信用担保体系对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积极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牵头,财政、税务、工商、民政、国土、司法、公安、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其中,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协调、指导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推荐担保机构参加全国试点工作,会同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人行广州分行等部门共同做好担保机构运作的监督管理;公安、司法、国土、工商等部门,负责办理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公证、登记工作;人行广州分行负责监督金融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并根据中小企业经营特点,结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评估、审批和风险控制制度,以改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
  (三)各有关金融机构应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379号文关于“要配合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基金的担保倍数,对经社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可适当简化审贷手续,贷款利率不得上浮”的规定,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共同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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