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积极鼓励民间力量兴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担保资金来源,利用民营企业机制上的灵活性,提高担保行业的竞争力,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五)鼓励和指导担保机构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担保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指导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工作。通过规范业务操作和行业协作,树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管理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
担保法》、《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股东责任,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防止内部道德风险;要建立健全法律合同关系,把担保当事人关系建立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控制法律风险;要根据客户的资源条件,依法设计灵活多样、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控制信用风险。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上;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担保机构不得向社会集资、不得向社会直接发放贷款。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健全各项财务管理措施,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持续健康发展。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规定另行制定。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现有担保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一个月内),应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地方金融服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和资料。
(六)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管理,完善措施,共同做好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