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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粤府办[2004]7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应坚持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积极引导,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大力推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成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信用担保相结合的社会化信用机构,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逐步成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化信用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原则,一是政府指导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和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适度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二是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力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全资担保机构、政府参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政府全资或参股的担保机构是政府财政出资,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是会员企业出资,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是民间投资组建,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是为政府出资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由企业、社团、自然人等出资设立。已经设立的由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为主的担保机构规范为独立法人后继续运作,地方财政以实际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担保机构按《公司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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